2004年8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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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继续盘问规定留置出问题所长要撤职
  本报讯 公安部8月2日消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在保障被盘问者人权方面有实质性突破。
    该规定施行后,老幼孕等四种特殊人群在接受“继续审问”时享受上限四小时的“特殊待遇”。
    据了解,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对继续盘问作出了明确规定。此次以部门规章形式对“继续盘问”作出细致规定,主要是因为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时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时限继续盘问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的设置“留置室”不规范;有的对“留置室”疏于管理;有的地方甚至发生被盘问人在“留置室”自杀等事故等等。
    
  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立即予以释放。   

  解读1 被盘问人非正常死亡将启动三级问责三级问责制,这是《继续盘问规定》的一个重要特色。对于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等身亡事件,将追查直接责任警察、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所属公安机关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此外,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并取消该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公安机关参加本年度评选先进的资格。
    
  解读2 弱势群体不进候问室老幼孕接受盘问限时4小时《规定》第10条要求,四种特殊人群继续审问时应享受“特殊待遇”: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妇女;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对此四类人适用继续盘问时,盘问时间必须控制在将其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必须完毕,且不得将其送入候问室;四类人群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解读3 妥善安排无生活能力家属杜绝类似“3岁幼女饿死家中”事件《规定》第15条要求,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由于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据悉,在公安执法环节中,此条首次明确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的安置问题。去年6月发生在成都青白江区的“3岁幼女饿死家中”事件,警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女孩李思怡被发现时,尸体已经开始腐烂、发臭。她的吸毒成瘾的母亲被抓后,曾讲自己有一个三岁大的女儿被锁在家里,无人照顾,如果办案人能妥善安排这个孩子,通知其他家属或者直接找居委会,一个小生命就不会遭受“连坐”之苦。
    
  解读4 候问室须经验收合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立自《继续盘问规定》实施之日起,其他警种和公安局机关设置的“留置室”必须一律关闭。由于此前对等候继续盘问的专门场所即“留置室”没有硬性规定,所以一些公安机关设置的“留置室”不规范,无法保障被盘问人基本人权等问题。《继续盘问规定》第26条规定:“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一)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二)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第27条和第28条对候问室的最低建设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各地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具体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